-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非贸付汇如何向母公司解释
这里有一个法理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理论上税务局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基础上颁布一系列操作层面的指导,就像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后续文件一样。指出该测试应该需要哪方面的资料?诸如此类的指导性文件。在实务操作中很多时候税务要求企业自己来想应该提供什么资料来证明,这就变成了一个逻辑的怪圈。即之前在做很多服务费的时候,若申请没有来华的常设机构,税务局要求证明没有来华,没有发生过的事怎么证明呢?所以遇到该问题,只能先看税务局操作中提出的要求。因为站在主动性的角度,可能要准备的资料很多。如有什么案例,针对某个案例下面的某一专项的支付,可以根据之前的处理经验,给出标准化的资料清单,这是建议的。
您好,小编传话:
两个文件不矛盾。口径均是以不含增值税收入做为收入总额。
1.财税【2008】130号文:明确除财产转让所得按差额(售价-原值)征税外,其它所得按收入全额预提所得税。文件中提到的税费是指当时很多非居民企业提出的要扣除安排费等其它税费,因为我国对非居民企业采取预提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只能按收入全额,不再考虑其它税费扣除。2013年9号公告更是明确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收入全额。
2.财税【2008】130号文件出台时,当时这类收入征收的是营业税,营业税做为价内税是不得税前扣除,所以文中中明确不得扣除其它税费。但随着我国营改增工作的推行,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由价内税变成了价外税,所以确定收入的时候就要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计税。2013年9号公告是针对非居民业实现的销售货物收入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业务而明确的税收口径。所以,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对于价外税是可以减除的。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第(二)项内容的规定,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课程中所说的常设机构通常指境外提供劳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劳务结束后通常由扣缴义务人完成了税款的扣缴程序,替非居民企业解缴了税款,所以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境外机构的代表处通常指固定型的常设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固定机构、场所的概念,这种代表处通常存续的时间较长(超过1年),所以按照6号文的要求需要参加汇算清缴,实务中请分别进行对待。
是有矛盾。财税[2008]130号是在营改增发布前制定的。营改增发布之后,旧法与新法抵触的内容自然失效。
因此非居民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税基与vat税基是不同的。
具体计算参见《营改增后非居民企业各类税款承担约定下扣缴计算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