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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会计处理,根据2017年颁布的政府补助准则,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即征即退税款均应计入“其他收益”。收到留抵退税款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会计处理:
收到即征即退款:
借: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
加计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0(应交数)
贷:银行存款 140000(实交数)
其他收益 60000(加计抵减数)
收到
借:银行存款留抵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
上述记入其他收益的,除增值税即征即退满足特定的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外(如软件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其他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6月12日开始施行)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Ø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2019年4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不需要计提,而是在实际纳税时才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
其实一样。
关于直接减免增值税,可以两种账务处理。
一、直接不必计提。
二、先计提,然后结转损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因此,无论哪种作法,经营所得都是一样。
再参考一下文件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外部凭证包括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既然单独提及发票,则“其他外部凭证”为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而对于此业务来讲,又不涉及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因此使用收款凭证、分割单即可。
您的问题很好,这正是许多人所没有掌握的方面。
关于《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这个文件,必须全面理解。
一、这个文件主要说的是,可以(注意是“可以”)使用电子凭证入账了,而且可以按照文件相关规定单独使用,不必另行打印;前提是符合规定条件。
二、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比如电子发票,这本身就属于“电子会计凭证”,可以直接使用这个电子凭证入账(当然需要满足文件规定条件),不用打印出来;也可以打印出来,但这时也要求保存电子凭证(因为这才相当于是“原件”)。
又比如您本来就是取得纸质发票,这本来就是“原件”,就不是必须电子化上传保存了(当然也不禁止)。
一、是否收取、支付利息,企业可以自行决定。
二、关联企业(包括特定对象的非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与“放贷”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对象特定,后者不特定。
三、若收取利息,当然需要依法计税。若非“经营活动”,而是临时发生业务,直接据实开票即可。
四、若未收取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一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另一方依法确认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列举两个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也就是说,从成本构成角度讲,依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自然不构成资产成本;而其他税费(包括不得抵扣或者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构成资产成本。投资总额想必也是这样理解。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假设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
一、计提分录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2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万
二、拨缴工会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万
贷:银行存款 0.8万(拨缴上级工会)
银行存款 1.2万(拨付本单位工会)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除40%部分拨缴上级工会外,其他60%部分也要拨付给本单位工会,才能税前扣除。至于本单位工会如何列支,则工会另行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您好,这不属于财税问题,以下内容供参考:
工业增加值的计算,主要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
“生产法”计算公式: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出-工业中间投入;
“收入法”计算公式: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您好,贵司的这种情况,收到160万元管理费时,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不存在分摊问题,应当在次月按160万元销售额申报纳税,适用的是1月份的税率。其后开具发票并不影响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税率。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您好,问题一: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多少就计入多少)应计入计算基数计算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应纳税调整的金额。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问题二: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应计入开发成本在税前扣除。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问题三: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否则,应当据实扣除,无论是否超过。请贵司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下列文件规定判定。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问题四:法定的亏损弥补年度就是五年(除特殊情形,但并没有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规定),超过规定年限的,不能再弥补。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问题五: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印花税不需要计提,一般直接借方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
按季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建议按月计提,以确保成本费用配比符合权责发生制。
问题六:可以,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须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问题七:工程承包需要资质,并非所有项目都可以由个人来承包,如果有大额个人劳务发票,税务机关可能会怀疑其业务真实性,另外,即使是真实的,贵司支付个人劳务费还会涉及需要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关于个人承接建筑工程是按经营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理解有差异,所以,房地产企业列支有大量个人代开发票的劳务费用,是有风险的。
问题八: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财务部、办公室人员即使在是现场办公,其工资、办公费也不属于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应作为期间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问题九:没有规定,贵司可根据自己的内控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