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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歧义,我们举数字来讲:比如工资6000元,单位社保1000元;个人负担社保1000元,实际发了5000元。
那么,个税申报的工资就是6000元。当然,后面还要申报扣除1000元。
一、单位社保不构成工资,当然也不用计税。
二、个人社保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那1000元,相当于个人取得6000元工资,再花1000元去交社保,收支两条线(这是个人一项支出,和吃饭买衣服其实一样;只不过这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可以。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发票如实开具”的把握。比如说,如果只是笼统地开具“水果多少”,那当然不能反映实际情况,这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您所述,后面附有入库单(假设入库单列出明细),则入库单即为发票明细;发票明细与发票一并构成发票内容,也就符合“发票如实开具”的要求了。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0235
这得据实而论了。
比如说,您公司无论再投多少钱给公司,只当给公司作贡献,而股权比例未变,那您公司还是49%股权。
又比如说,您公司花这1000万,又从另一股东购买了10%股权,那这个钱就得打给另一股东,而不是公司,这时您公司股权就是59%了。
又比如说,公司决定增资至2000万元(这得另一股东同意);而另一股东又不愿意出钱(另一股东有权同比例增资),而同意您公司出这1000万元。那您公司出完这1000万元,占股比例就是74.5%(1490/2000)了。
您自己判定一下吧。如果这些纪念品,仅用于办公场所,不能带回家去,可以作为办公用品;如果事实上属于一种实物福利,且非集体共有,那就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起扣缴个人所得税了。
给您列一下相关依据,您还得据实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毫无疑问。
同时,要符合法定条件,比如说租赁企业得是一般纳税人,得一般计税方法,没有免税政策可以适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本身没有问题等等,就是一些一般规定。是说您说的情况,并不直接影响抵扣(或者说,不会直接导致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二、关于报表调整,您可能误会了。
所谓调整报表,不是修改以前已经报出的报表(报表使用人已经看了,总不能挨个再去给人洗脑吧),是更改以后要填报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利润表上年数(当然,对于2010年数据来讲,就不涉及这个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可以。
我只能给您一个一般规定,因为没有特殊规定,自然执行一般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首先,税法、会计处理,是基于据实原则,上述情形,只要能够反映实际情况(比如还要资金流水、货物出入库及运输等证据),则当然据实进行会计、税务处理。
至于法律方面,补充协议当然能够起到对于原合同之修改作用,只要其形式没有问题。因为您的原件无法看到,这方面建议您线下找个法律专业人士看一下也是稳妥之举。
一般情形是不可以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但特殊情形未必不可。举例来讲:您公司预付一年租金,对方开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增值税是凭票抵扣,这没有权责发生制一说,所以增值税就可以抵了(当然要符合其他规定条件)。但是,既然是预付租金(计入预付账款),这个费用就要分期结转确认了。但这是账务处理过程,不是说直接不入账;要先入预付账款,再分期结转费用。
您好,您公司土地被政府部门根据规划无偿使用,在税法上并不构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政府目前只是使用,但该土地使用权还归属您公司,并没有转让给政府,所以不构成土增纳税义务。另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您公司即使将土地转让给政府,根据规定,只要有县政府规划文件,也是可以享受免税的。政府无偿使用土地,您公司不需要向政府开具发票,发票开具的前提是发生了税务认定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情况下才开具发票,而政府无偿使用土地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范围。
您好,根据你的表述,贵公司可以以如下操作方式:
1)贵公司收购A公司的股权方式,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方式,但是后续需要就A公司进行开发资质的申请核准,只有这样才可以去对A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对外售卖。同时需要面临公司后期的治理及A公司名下的其他股东之间的协调及可能产生的利益分配。另外,毕竟是收购A公司,对于A公司需要收购的前的各种尽职调查,确保能够搞清楚该公司的净资产及可能的债务风险(含或有负债)。
2)贵公司或贵公司成立新的公司(甲公司)直接收购A公司的该商业地块,A公司直接转让该商业地块,这样情况下贵公司或甲公司同样需要和A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由A公司开具发票到贵公司或甲公司作为入账手续,同样需要贵公司或甲公司有开发建设资质,才可以进行开发建设等。该方式下,贵公司更可控,不存在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