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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的文件没有查到,不过这类文件在全国各省税务局的执行流程都大同小异。
根据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在2018年9月7日的对“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这一问题的回答来看,黑龙江省目前也是严格按国家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来执行的。
一般来说执行的步骤如下:
1、由企业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报送给临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目前应该是网上报送,取消了纸质版。)
2、临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优化版系统将相应电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机构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
3、企业机构注册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纳税人相关《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信息。
省内跨市施工需要预缴税金。具体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首先,“欠货款”与“收据”本身就是一个矛盾概念。既然“欠”,那就是没有“收”;如果付款,收款方给付款方开“收据”。
这种情形,或者收款方给付款方开货物验收入库单之类凭据,或者另行开具“欠条”之类单据。具体操作可以协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麻烦补充一下:这个“经营权”与合同期限有关系吗?或者说,再续签时需要再付钱吗;如果需要,向谁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