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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完全合法,不涉及处罚
仅需要考虑,是适用视同自产产品正常出口退税,还是走免税出口,不得退税
1. 视同资产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2. 免税出口
如果不符合视同资产的条件,则按免税处理。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即国内采购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请参考相似问题
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8154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公司应该按月足额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之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这个文件,有“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说法。
委托研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程序上,研发费用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了“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您好,
出口贸易实际已达成,双方对基础贸易价格的有变更,此时,该笔收汇应按照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审核。根据进口报关的贸易方式,应申报在相应货物贸易项下。如退汇日期与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还应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文件可以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24〕11号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4/content_6943880.htm
毫无疑问,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应当是“房东”。这样和您说吧,即使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税由您这边交,也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只能说是,房东以此增加了“房租”,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人仍然是“房东”。
如果您确实购入货物,然后销售出去,自然可以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如果之前没有核定销售货物这个项目,则应当进行核定。
无论“纠纷”如何,事实上,这个购买及销售,已经发生(设备并未退还——原因不重要,关键是“事实”,且又卖出)。也就是说,对于您公司而言,乃是一买一卖。即以13.3万元购入此设备,又以14万售出;应当分别进行购入、销售账务处理。
如果此模具仅用于该客户这一次订单,则将模具成本并作本次销售成本即可。如果用于多次生产、销售,则此模具应当确认固定资产,并分期计提折旧。
至于所收款项(所谓“模具”),无论哪种情况,皆应并作销售收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您好,
计算正现金流的终值(Terminal Value):
使用公式: FV=CF×(1+r)n−tFV = CF \times (1 + r)^{n-t}FV=CF×(1+r)n−t
第一年: 7,500×(1+0.07)3=7,500×1.225043=9187.827,500 \times (1 + 0.07)^3 = 7,500 \times 1.225043 = 9187.827,500×(1+0.07)3=7,500×1.225043=9187.82
第二年: 7,500×(1+0.07)2=7,500×1.1449=8586.757,500 \times (1 + 0.07)^2 = 7,500 \times 1.1449 = 8586.757,500×(1+0.07)2=7,500×1.1449=8586.75
第三年: 7,400×(1+0.07)1=7,400×1.07=79187,400 \times (1 + 0.07)^1 = 7,400 \times 1.07 = 79187,400×(1+0.07)1=7,400×1.07=7918
第四年: 7,300×(1+0.07)0=7,3007,300 \times (1 + 0.07)^0 = 7,3007,300×(1+0.07)0=7,300
这些值的总和是终值: 9187.82+8586.75+7918+7300=32992.579187.82 + 8586.75 + 7918 + 7300 = 32992.579187.82+8586.75+7918+7300=32992.57
计算初始投资的现值(PV):
初始投资本身就是现值。 PV=22500PV = 22500PV=22500
使用MIRR公式:
MIRR=(FVPV)1n−1MIRR = \left( \frac{FV}{PV} \right)^{\frac{1}{n}} - 1MIRR=(PVFV)−1其中,FVFVFV是终值,PVPVPV是现值,nnn是周期数。
将数值代入公式:
MIRR=(32992.5722500)14−1=1.46560.25−1=1.0983−1=0.0983=9.83%MIRR = \left( \frac{32992.57}{22500} \right)^{\frac{1}{4}} - 1 = 1.4656^{0.25} - 1 = 1.0983 - 1 = 0.0983 = 9.83\%MIRR=(2250032992.57)−1=1.46560.25−1=1.0983−1=0.0983=9.83%
因此,MIRR最接近9%,对应选项C。
所以,正确答案是: C: 9%
解题总结:
使用给定的资本成本计算正现金流的终值。
初始投资的现值已知。
应用MIRR公式求得利率。
结果:最接近的MIRR为9%。
评估增值不调整账面价值。
企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出售计量,即税法上将其视同销售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纳税人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