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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外部的产品定制研发服务费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列支并加计扣除
金骆驼
提问于 2024-07-22 11:46
委托研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程序上,研发费用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了“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恐怕是有影响的。谨慎起见,您最好直接持合同,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打个比方:张三这个月实际上班20天,有3天没来,所以给他发了20000块,那应税所得就是20000块。所以,这儿不应当有“工资多少、扣了多少,发了多少”的概念,而是实际上了多少天班、发了多少工资这个理念。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不是“画饼”工资,是实际工资。
符合实际情况,合理拆分可以;但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而进行不合理拆分,那是不行的。政策依据方面,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确实如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