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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司想做直播带货业务
铂略会员70575841
提问于 2024-07-22 09:50
如果您确实购入货物,然后销售出去,自然可以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如果之前没有核定销售货物这个项目,则应当进行核定。
当然可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业务往来以及发票、税务处理,必须与事实相符。打个比方,如果是个人提供了服务,就要个人提供发票;如果是企业提供了服务,则是企业提供发票。就是这个意思。
个人觉得,这种情况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其实,股权激励这种方式并无特殊之处;举个简单例子,就是母公司给了子公司员工10万块钱,这个10万块子公司并没支出,所以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这个业务,新旧税法并无区别。
所谓“销售赠送”,名为“赠送”,实为捆绑销售。比如说,过年的时候,白酒买一(标价400元/瓶)赠一,我花400块买了一瓶、“赠”了一瓶,其实就是400块钱买了两瓶酒而已。
所谓“赠送”,只是促销口号。也就是说,这儿不存在“视同销售”,就是“销售”了两瓶酒,销售额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