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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之前已经抵扣了增值税,所以现在出售需要按13%计算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的增值税缴纳可以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情况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2013年8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不允许抵扣进项且未抵扣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二条)
②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③营改增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本地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④销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具体参考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包括按规定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但未取得的情况。(财税[2009]9号第二、(一)1)
情况二、符合情况一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3%减按2%选择改按3%缴纳增值税。
情况三、除上述情形外,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一、厂房内建造的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
二、厂房内建造的地下室,需要缴纳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文件明确,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缴纳房产税)。(当然,作为房屋组成部分、并未独立于房屋之外,则需要一并按照房屋计算缴纳。)
四、关于“钢结构”,若附着于厂房,无法自行移动(想移动必须拆成零件才行),则应并入房屋价值,一并计算缴纳房产税。反之,若其独立于厂房,且不具房屋特征(以房屋形态表现,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则本身并非房屋,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不需要。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项目征税。劳务派遣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计算附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如果自有场所,还会涉及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根据您的描述,建筑企业应该按产值金额开具建筑服务发票,也就是实际提供了多少建筑服务,按多少金额开票。
对于扣除的水电费,需要对方向建筑企业开具水电销售发票。
罚款,需要对方向建筑企业开具收据。
我可能大致明白您的意思了。比如收了1000元,900元给酒店,100元自己作为手续费。这样的话,100元部分应当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900元部分应当开具“住宿服务——住宿服务”(您可能会说,旅游公司实际未提供住宿服务啊;所以,严格来讲,既然您说一个“代”字,这个900元原本就应当由酒店直接开给各公司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企业购入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设备就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是国内购买或者进口,所以我理解进口该类设备可以适用抵免政策。
您好,这个概念不是目前经济学中的主流概念。一般很少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使用。有兴趣可以了解相关的解读文章、
http://news.cntv.cn/china/20100901/103519.shtml
具体你提供是什么服务呢?是提供工程服务同时要负责运送吗?
如果您提供服务是分开核算,分别约定,应该分别开票。如果是一项统一服务应该按您的主要业务开来票。
您好,税收优惠政策和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关系较大,一事一议,已经安排老师与您线下沟通。
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比如上述情形,2月物业费属于“应收账款”;而3月物业费,由于服务(商品)尚未提供(完成),此过程中不需要确认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