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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是所得税的政策,企业会计核算还是按年限计提折旧的,所以不存在在当月或次月冲销专项储备的问题。
其实,就会计账务处理而言,所谓内销、外销并无本质不同,都是适用一样的会计准则即可。区别无非在于税务处理,既然“无法进行退税”,则不进行此项处理也就是了。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你是说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即征即退政策吧?可以参考上边政策,链接发给您: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2/28/content_5676109.htm
一般而言,应收票据无须直接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不确定时,可以转入应收账款,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可自行判断其收回概率。 当然,这其实也没有绝对规定,如果直接在应收票据计提,其实也非不可。
关于工伤赔偿,许多人认为计入“管理费用”即可;因为这是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我觉得,这种工伤,肯定不能视为经常、持续发生的事项,而是偶发行为,因此我认为作为“营业外支出”更好吧。当然,从损益角度看,也差别不大。
国税函2010年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这个条款的意思,是跨年预收租金的情况下,可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确认收入,也即是您说的11月到次年10月,应该分两年按各自租赁月份确认收入。
当然您的这个租赁方式,也可以选择按《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到时,也就是合同约定的收取租金日期确认到当年的收入,也就是11月收款,11月全额确认收入。
上述两个方式企业可以选择的。
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也就是您公司作为承租方应该代扣房屋租赁的个税,税率为20%。
实务中存在有的地方税局在代开发票时直接代收情形。
1、盘盈资产应该计入盘盈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2、根据契税法规定,只有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才会涉及契税,您说的盘盈情况不涉及权属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
依据: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是否自然人股东担保,这在银行规定条件。当然,凡给别人担保,风险是必然的——人家还有上,就要找担保人了。
指定专项用途的,之后在发生社保支出后,计入管理费用相关科目,然后在借:其他收益 同时借管理费用(红字),这样就能体现出来专项用于了社保缴纳。
需要的,属于对方提供的劳务,需要取得其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且按劳务报酬需要代扣个税。
虽然没有实缴,但截至转让股权时,企业净资产为50万(本年利润虽然没结转,但也属于净资产),因此如果股权转让时,按税法规定不能低于净资产50万,所以原股东大于实际出资成本,需要缴纳个税。另外还涉及转让环节印花税。
只要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大于原股东投资金额,就一定会涉及转让环节个税的。如果先全额分配,再转让,就不涉及转让环节个税,但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税。税率都是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