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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无需缴纳社保。参考文章:(来自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足够权威,可供参考。)
https://rsj.sh.gov.cn/trdhy_17355/20221214/t0035_1412310.html
劳务派遣用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无需缴纳。
打个比方吧:小明和小强一块儿聚餐,小明开车来的。然后小明跟小强签订合同,小明喝酒并开车,一旦查到,小强负责扣分、“进去”。那么,大家知道,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其他法律也是一样。符合税法规定的条款,即使没有写在合同里,也要依照税法执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款,写在合同里面也是无效。咱们回到具体问题,事实上,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其实不得抵扣。也就是说,这个是否约定并不重要。当然,与贷款无关的手续费,开具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个事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即使没有约定,客户索取专用发票,银行也是有税法义务开具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免征营业税)。
如上所述,若企业于2012年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职工出售住房,免征营业税。
对以高于标准价的价格出售公有新、旧住房,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标准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如上所述,既然“免税”,则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上所述,“1年的使用权,按年采购付费”,那么个人倾向于这属于“软件服务”。另外,增值税方面有个定义,也可参考:销售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当然,您公司按照无形资产入账是可以的。
而销售无形资产和软件服务,都是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
显然,所有权不转让,不能算是销售产品。(若为“租赁”软件产品,如上所述,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6%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显然不行的。您买的是手机,卖的却是汽车,这肯定有一个环节与事实不符的。如上所述,电梯维修,通常电梯已经安装完毕,构成不动产组成部分,则此时维修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若对于安装部位(即与不动产连接部分)维修,则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若对于电梯设备本身维修(而与不动产无关),则属于“劳务-修理修配”。但是,无论属于哪种,接收、开出之发票肯定一样才行。
增值税税率6%,印花税税率0.05%,企业所得税税率10%。通过A来支付是可以的,税率一样,但这个模式,需要在相关合同中写明,以免后续异议。
既然问题提及“账务怎么处理”,那就是说分公司乃是独立会计核算,是吧?
另外,有一点很关键,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纳入总公司一块儿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是本问题关键前提——如果您没有这么做(汇总计算),则说明此前处理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那么,既然企业所得税乃是汇总计算,则其往来处理,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也就是说,一方确认损失(营业外支出),一方确认收益(营业外收入)即可。汇总起来利润还是一样。
关于筹建期费用,关键在于“费用”二字。也就是说,“费用化支出”才构成筹建费(开办费)。
一般而言,装修费用属于资本化支出,应当并入固定资产(房屋自用)分期计提折旧,或者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房屋租入)分期摊销。
至于费用化支出(关键不在于金额,而在于是否发生立即消耗掉),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即可。
关于销售服务与销售货物的区别,关键在于有无以下两点:场所、人员。(比如建筑设备租赁并带人操作,就被认定为“建筑服务”。)
如上所述,“公司在医院投放”,显然并未提供服务场所;而且,我估计您公司也未必基于两台设备配备专职人员进行服务吧?若果如此,我个人倾向于这是销售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而非6%的服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只要对方确实为您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则可如实向您公司开具发票(现代服务是个大类,建议开具小类“咨询服务”——当然,本题关键在于“超经营范围能否开票”)。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2021年07月02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不可以。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的规定:“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