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原先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此条现在已无意义);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规定,外购商品用于会议,并非不得抵扣情形,亦非视同销售情形。您可以依法抵扣,且不必单独计算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若以会议为名,或者会议期间,将上述商品赠送他人,则应视同销售,同时依法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实则乃是福利性质,则不得抵扣,当然此时也不用视同销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及销售发票、增值税完税凭证、道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购买办公用品取得收据不得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属于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您可根据上述扶持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相应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如果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已开具发票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附件2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论税务机关还是教研领域,对于“员工班车”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并无太大异议。且厦门国税12366曾经回复,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由于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涉及的(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若非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依法全额抵扣。
社会保险缴纳分为单位缴纳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如果农民工已经在农村缴纳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不再缴纳,不能重复参保;但单位缴纳统筹部分要按规定缴纳。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长期待摊费用可以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您可能受惑于“托管费”一语。其实没有什么不同,本公司请乙方负责检验、维修,向其支付费用;相应乙方以此作为收入。至于乙方支付工人工资、材料费用之类,那是他取得收入所对应的成本支出,与本公司并无直接关系(顶多就是以成本核定价格之间接作用,那也是乙方的事,本公司或允或不允,仍为“价格”而已)。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相关定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上述天然气锅炉工程应属于不动产附属设施,一并作为不动产)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10%.
您好!未收到完税凭证时,可以不需要体现被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直接体现收入即可。如: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营业收入,收到完税凭证,国内汇总抵免时,抵免所得税可以冲销所得税费用,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这笔收入正常按境内所得税税率提所得税费用。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若折旧尚未计提完毕,且上述打眼费用较大,则增加固定资产原值;重新估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因素,重新计算以后各期折旧金额,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若折旧已经计提完毕,且上述打眼费用较大,则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此模具剩余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
三、无论折旧是否计提完毕,若金额不大,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修理费用)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