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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工会发放的员工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Rhellia
提问于 2025-01-02 14:05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员工取得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我先讲一下工会经费会计分录:
(一)计提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这个时候,就税前扣除了。
(二)拨付工会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这个时候,公司账务处理已经完成了;工会(这是另外一个会计主体)收到这个钱,再怎么花,与公司没有关系。也不存在公司重复列支的问题。
既然乃是分公司,可走重组(合并)模式,这样进项税额仍可由总公司抵扣。“因为一直跟总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则分公司之未分配利润无需另行税务处理(若已申报纳税),直接转回总公司即可。
既然分公司乃是“非独立核算”,则总公司基于之前核算模式,作出相应会计分录即可。(主要是我不知您之前怎么核算的。)
这个在实务层面是比较明确、没有太多争议的,即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如上所述,“合并我们”,则上述资产已经发生新的转移;若再对外出售,则只能一般计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