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房地产土增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8-24 09:22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这样不能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必须乃是法定事实。如您所述,“对方一直经营没有注销,也没有起诉”,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会认可这种“损失”的。
一、如您所述,既然“以法院判决为依据”,那么,如果税务局不认可,您与税务局发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那不还是回到“法院判决”上来吗。所以说,税务局不可能不认可。
二、不可以。抵债只是一种销售方式,仍须开具发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主管,您可就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举例来讲:您卖了一件衣服(成本150元)给顾客,价格200元;另收1元,赠送一张门票(此门票5元购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1
贷: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13%)196
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其他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150
您购买门票时所计入的科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