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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直接转,这是公司自己的处分权力,可以自行决定。显然,您问的是税务方面的问题。
这属于视同销售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注:增值税范畴下,分公司、总公司属于独立纳税人,所以对于一方来讲,另一方就是“其他单位”——除非同一县(市,这儿是指“县级市”)。
当然,既然“视同”销售,自然可以开具发票。(不开似乎也行;但无论是否开票,分公司都要计税,为什么不给总公司开票抵税呢?)
是的,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