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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应付未付费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47
铂略认为是有这样的可能性。因为企业付的目的,无非是税前列支。若这边直接给否定掉,或作为一个不确定的状态,那该支付可能在某些方面的意义可能就小了。
您好,于老师已经电话给您回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这个文件规定目前是有效的。您说的消息我并没有听说。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上海目前没有免除这个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