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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应付未付费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47
铂略认为是有这样的可能性。因为企业付的目的,无非是税前列支。若这边直接给否定掉,或作为一个不确定的状态,那该支付可能在某些方面的意义可能就小了。
如果境外关联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发票(而非保险公司直接给您公司开具发票、关联公司代为转交),且保险服务或者货物位于境内,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37号公告之前,按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执行: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一般情况下,印花税不直接计入股东的出资成本,而是由相应纳税义务人(公司或股东)根据具体情形缴纳并计入相应科目。具体处理需结合出资方式、协议约定及税务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