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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自有房产用于出租,2018年计提一笔付维修管道及更换空调冷却设备工程款,2480000元,支付时间2019年5月,税局认为这笔款项属于大的工程维修,依附在固定资产上长期使用,应资本化吗?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其实属于针对不动产的后续支出,关于这部分支出,其处理应当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在当期费用化;二是符合大修条件,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摊销;三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时间摊销。
问题没有进一步数据,所以,没办法给出判断,如果不符合大修的规定,也不属于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则可以在当期费用化。主要还是看这个房产的原值。
由于金额较大,不应属于小修,个人倾向于定性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供参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维修支出是一次性280多万吗?如果是,应当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