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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采购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贵公司设备没有到,不符合第一条确认条件,没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成本也不能够可靠计量,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不能入今年的固定资产里面。
固定资产确认与支付多少预付款没有必然联系,想入今年的资产,就应该想办法满足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如下方法仅供参考:比如在所有权已经转移到贵公司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先协商将固定资产做出租处理,贵公司作为出租方收取租金,固定资产既然已经投入出租,一方面产生了经济利益流入,另一方面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按照合同价格暂估。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 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虽然只收取了一小部分钱,但是如果已经符合营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或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就可以全额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如果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就应予以终止确认。
因此,如果相关处置程序已经完成,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虽然机器还没有拉走,但会计处理上仍然可以作终止确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