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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付汇
根据情况描述,咨询问题的实质就是:国外A公司将旧零部件折价给B公司,B公司如何确认成本入账和财务税务处理,如何付汇。
一、关于A公司发给B公司新零部件时的处理
情况中没有说明,根据海关情况,存在两种情况:
1、依据保修合同报关,经批准为暂时进出境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由此可见,新零部件进境时,海关作为保税处理,进境时没有征收税款,但根据规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将对应的旧零部件复运出境,就需要补征进口环节税收,其中包括进口增值税。
2、不作保税处理,则新零部件发给B公司变成了一般贸易,B公司取得进口增值税。
二、B公司对旧零部件的处理
1、A公司发新零部件给B公司时,作保税处理的,由B公司作为进口方,到海关办理补税手续,视为附加的旧零部件一般贸易处理。
2、进境时已经由B公司作进口处理的,就按一般贸易的业务处理。
两种情况下按规定都需要向海关缴纳进口增值税。因此,均以B公司作进口贸易处理,B公司均可以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凭证。这样一来,两个问题都不再是问题:
1、根据海关代征增值税凭证作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处理,所得税、增值税帐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入货物相同。
2、B公司凭海关完税凭证按照一般贸易性质进行付汇。
三、A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是否可以入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A公司直接将旧零部件折价给B公司,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形式发票,只要符合合法性、有效性,可以入帐作为成本凭证,但只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
但这样处理存在海关上的风险:依然存在被海关追征税款的风险。
1.如果代理报关行是以维修保税方式进口的,建议通过保税行用形式发票办理补税,这样海关有完税凭证,注意完税凭证上要求开具两个企业名称,把B公司开在上面,这样B公司可以作为凭证入账,按照一般进口业务处理就可以,海关代征增值税可以抵扣。
2. 如果不是保税进口,向报关行索要进口完税凭证。如果完税凭证上没有B公司名称,可以让报关行作销售开票给B公司,报关行作一般贸易处理。是否保税只要让保税行提供一下进口报关单就可以看出来。
买卖理财产品如果是保本的需要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当年有的产品亏损有的盈利,可以盈利互抵,互抵后还是盈利的纳税,亏损不纳税,但也不能延续到次年。如果非保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产生的溢价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需要缴纳所得税,亏损和盈利在不同年度分别计入不同年度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中就可以。
分期确认即可(除非一次全额开票)。
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现金管理要求,经营活动支付现金最多为1000元。事实上,莫说1000元了,恐怕现在上街买菜,也不大用现金了吧?因此,如果大额支付现金,往往会引起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