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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我举个例子给您讲,您可能比较容易明白:
首先,税法原本规定,收款人、付款人有一方在境内,就算境内服务,就要交增值税。比如说:您公司请美国人汤姆,给您公司打扫了三天卫生,应当付他2000元,然后您公司给他扣下增值税,这是没问题的。
但是,您去美国旅游,在汤姆开的饭店里吃了一顿饭,应付2000元,您说,我要扣下120元,带回去给你交税,汤姆可能就不放您走了。您打电话和税务局说,我扣增值税,人家不让我走呀,税务局只好说,那就别扣了。事实上,这就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交增值税的根源。
您好,
智利工程师在华提供服务,如果该服务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时间不超过183天,则可能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无须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则要在中国纳企业所得税,并产生个人所得税。
虽然纳税人是境外企业,但目前流程上由扣缴义务人也即贵司代扣代缴。
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没有免税条款,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认定,通常为6%。
企业所得税,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缴纳,一般是核定利润率 15%-30%,然后再乘以税率 25% 来缴纳。
智利的国际税收协定见如下链接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644352/content.html
主要条款为第十五条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
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所负担。
您好,
为您查询了中德国际税收协定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2685/content.html
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属于发生在境外的受雇所得,可以豁免在中国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中国有常设机构,则按照常设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核定利润率,即按照15%到30%核定,在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综合为3.75%到7.5%。
是否能证明服务发生在境外,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争议。需要根据贵司的交易合同,和税务局的沟通情况综合确定。
您好,
如果在供应商网站查询材料的流程是,对方给与你们账号、密码/激活码等,你们自行操作,比较接近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如果是网站上类似客户,您提供诉求,由他们代为办理查询后交付,通产判断更符合服务费 咨询费。
您说的“数据库”应该是更接近特许权使用费。
对应的,应扣缴6%的增值税,以及不超过10%的企业所得税(以中国和该国的税收协定为准)
国际税收协定列表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517167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