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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司用我公司的电,按月交来电费,我公司直接从总电费中冲减,请问老师有无税务风险?

单位附近的小公司,想用我公司的电,和我公司签定用电协议,按月结算,(发票是我公司抬头,小公司无发票,双方只有内部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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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80593410 提问于 2024-01-0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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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4-01-03 15:57

    这样基本也可以吧。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大致符合这个原则(当然,也不是完全符合;所以,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2024-01-04 14:12:04
      谢谢于老师的回答,有两个问题不解,一个是主管税务,到主管的税务所这一级就行吗?能不能理解成:如果税务所同意这么做,是不是就没有税务风险,或者把风险降到了最低。税务所不给答复又该怎么办?另一个问题,所谓“应税劳务”中的应税该如何理解,非应税又指哪些?于老师能不能举些简单的例子。收到电费,能不能这么说,对于所得税是应税劳务,对于增值税是非应税劳务?
    • 2024-01-04 15:04:30

      其实呀,朋友,我能和您说的,真的已经全部和您说了:

      一、上面条款,只是用于参考。严格来讲,我上面也说了,您的业务与上面条款所述,并不完全相符。但我感觉,道理是一样的,所以给您列上,供您参考。您不必考虑“应税劳务”怎么理解,确实,电不是劳务,是货物。我只是说,道理一样,可以参考。

      二、但是呢,既然不能完全符合,能否采用,这也有必要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当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来讲主管税务所,就是最直接、最基层的了。既然沟通,如您所述,“税务所不给答复”,那老师也没法叫他给您答复呀。总之,就是商量着来。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则来讲。

    通常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乃是法定抵扣凭证。而对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乃至铁路电子客票等,则须有特殊列举方可。

    那么,我们回到铁路运输上来,其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毫无疑问;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个属于特殊列举,自然也是可以;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样,也是因为特殊列举,方可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旅客铁路运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三类凭证可以抵扣。但是,这儿有个极其重要的前提,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那么,这儿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文件。

    “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退票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其并不适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特殊列举之抵扣凭证。即,退票费只适用于一般规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而不适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2 17:38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2 16:4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若形成无形资产,则为资本化;否则费用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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