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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司用我公司的电,按月交来电费,我公司直接从总电费中冲减,请问老师有无税务风险?
这样基本也可以吧。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大致符合这个原则(当然,也不是完全符合;所以,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实呀,朋友,我能和您说的,真的已经全部和您说了:
一、上面条款,只是用于参考。严格来讲,我上面也说了,您的业务与上面条款所述,并不完全相符。但我感觉,道理是一样的,所以给您列上,供您参考。您不必考虑“应税劳务”怎么理解,确实,电不是劳务,是货物。我只是说,道理一样,可以参考。
二、但是呢,既然不能完全符合,能否采用,这也有必要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当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来讲主管税务所,就是最直接、最基层的了。既然沟通,如您所述,“税务所不给答复”,那老师也没法叫他给您答复呀。总之,就是商量着来。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