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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具发票(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销售额”填写正数(开票金额),而在“未开票销售额”填写负数;这样整体计税销售额不会增加。
首先,前期没有申报错误,不能冲减。
在本期,相当于上述“发票正数”、“未开票负数”并未区分,混在一起,那就是零了;本期无需对此重复申报。
购买可能涉及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其他没有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详细列举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项目,其中并不包括“大额医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公司法关于分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也就是说,“不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非不可以,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那么,这个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能否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来实现呢?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修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而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样,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其实未必能够符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这个前置条件。
因此,关于“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这个事情,必须“全体股东约定”,而不能以“公司章程规定”来代替——除非公司章程该条款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