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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借款本金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9-18 11:44
这个只能作为附件,但尚不充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综合来看,这不能算是风险事项,因为乃是研发费用“由大变小”;反之,如果“由小变大”,勉强达标,可能触发预警。当然,无论哪种情况,只要实事求是,即使出现预警也是无妨,据实应对即可。
仅从定价金额看,该交易不符合税法对关联交易的核心要求——独立交易原则(也称“公平交易原则”)。所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上都有反避税的条款,一旦认定不独立,有可能被调整交易价格,但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解释平价销售的原因,就没有问题。
比如:1、资产特殊状况:如果原材料是过期、滞销、淘汰或专用的,市场价值确实很低,但需保留好相关的质量检测报告、效期证明等材料。2、公司整体战略:例如,为了清理库存、回笼资金而进行的折价处理。
如果平价处置最好准备充分的书面材料,确保在税务检查时能自证清白,建议准备: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的文档;交易背景说明,书面记录此次交易的商业目的和必要性;定价依据文件,收集上述能证明价格公允性的所有外部证据。
不可以。对方必须开具公司抬头发票,才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