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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铂略会员70555342
提问于 2026-01-19 15: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个人以为,此业务本质是对于作为不动产的电梯进行修缮,以此适用9%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增值税税收优惠,在税法书上是整个一大节呀。这个情况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1)香港卖方(合同香港公司)利得税:8.25%/16.5%(按香港本地利润)无增值税、无预扣税
2)香港买方(合同香港公司,资金流收款方)利得税:8.25%/16.5%(就交易利润)收到美国款项:无香港预扣税;美国 30% 预扣可抵免香港利得税
3)美国付款公司(资金流出方)
联邦预扣税:30%(对支付给香港公司的 M365 授权 / 订阅费,默认必须代扣)
联邦企业所得税:21%(自身应税所得,付款可扣除)
州销售税 / 使用税:4%–10%(如在美国境内使用 M365)
从股权角度,我想不出可行性呀?成立C公司没有关系,可是,A公司、B公司是现有公司,怎么能够成为C公司的分公司呢?
2026年新政策不再使用“混合销售”(货物+服务)这个概念,而是代之以“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这个规定。
如果上述各项,乃是发生于“一项应税交易”,则视其主要业务(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适用税率。
若非发生于“一项应税交易”,则应分别开票、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