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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
蔚闵雨
提问于 2026-06-17 14:46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也就是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乃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即使找“外服公司”去交,也只能是“代交”,即仍然以用人单位名义去交,他只是收一个“跑腿费”,可就此“跑腿费”给用人单位开具发票(经纪代理服务,6%);但是缴费主体,仍在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收据,仍是残联开给用人单位。
首先,我们说明一下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比如说,甲公司销售A商品给乙公司,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销售A商品”发票。
如上所述,是您公司向客户销售货物,而非客户向您公司销售货物,客户收到的,只是赔偿款,而非货款。因此,客户不应给您公司开具发票,自然也不存在进项抵扣、进项转出一说。至于您公司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则冲减您公司向客户的赔偿;而若有净损失,则可税前扣除(清单申报)。
是的,您的理解完全正确,“补差”即可。也就是说,只需要补“8月-12月”的滞纳金就行的。
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是正确的。
劳务外包需要根据具体外包服务类型决定开票的税目。具体是外包的什么服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