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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的原型技术服务合同和定制开发服务合同算委托研发吗?
赞悦郎
提问于 2026-08-01 16:34
一、上述两份服务合同(原型设计、定制开发),在税务处理上可以被认定为“委外研发”支出,从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关于留存备查资料
(一)原型设计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二)定制开发
1.自主、委v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但上述活动,乃是销售软件加“原型设计、定制开发”而非“软件安装、维护、培训”,可以分别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个人以为,“玻璃围墙”也算是“有墙”,属于房产税所称“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该化验室应当作为房屋核算。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这属于“买赠”行为,无需单独视同销售;可将赠品与主品合并以实际款项确认收入并计税,但是应当同时反映于票面。另外,发票应当及时开具,不应月底汇总开票。
你说的是子公司的员工,离职补偿金由母公司来进行发放吧?如果子公司账上没有资金,母公司可以垫付,双方挂往来款就可以,但是个税需要由子公司来进行申报,因为员工是子公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