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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协议 是否需要添加税务条款?
打个比方吧:小明和小强一块儿聚餐,小明开车来的。然后小明跟小强签订合同,小明喝酒并开车,一旦查到,小强负责扣分、“进去”。那么,大家知道,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其他法律也是一样。符合税法规定的条款,即使没有写在合同里,也要依照税法执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款,写在合同里面也是无效。咱们回到具体问题,事实上,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其实不得抵扣。也就是说,这个是否约定并不重要。当然,与贷款无关的手续费,开具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个事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即使没有约定,客户索取专用发票,银行也是有税法义务开具的。
此二表并不完全一致。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研发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其中委托外部研发按照80%计算),不包含加计金额。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针对全部涉及研发的企业(特定企业除外),而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仅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二者可能存在一致的数据,但肯定也有不同之处。需要据实分别填写。
如果确实无偿取得此笔款项,且“未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