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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协议 是否需要添加税务条款?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8-22 14:27
打个比方吧:小明和小强一块儿聚餐,小明开车来的。然后小明跟小强签订合同,小明喝酒并开车,一旦查到,小强负责扣分、“进去”。那么,大家知道,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其他法律也是一样。符合税法规定的条款,即使没有写在合同里,也要依照税法执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款,写在合同里面也是无效。咱们回到具体问题,事实上,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其实不得抵扣。也就是说,这个是否约定并不重要。当然,与贷款无关的手续费,开具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个事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即使没有约定,客户索取专用发票,银行也是有税法义务开具的。
你是说6月份设定了“免租期”吗?那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6月还是需要从价计税。
但是,上面描述的本身存在矛盾的。
比如,你公司把钱给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股东,这不是股权转让,只是股权投资,你公司不用缴纳印花税,甲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
再比如,你公司把钱给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以此取得甲公司股权,这是股权转让(受让)行为,你公司、乙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甲公司不用缴纳印花税。
属于福利性质支出,若是车间管理人员礼金 → 可计入制造费用;若是一线生产工礼金 → 应计入生产成本(非制造费用,但属产品成本);均不可直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