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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要通过设置一些指标进行评价。
一、 人力资源效率评价指标
包括工作量与产能指标(人均处理量/完成量,任务完成周期/响应时间)、质量与效果指标(工作准确率/错误率,客户满意度,服务质量协议达成率)、成本与效益指标(单位产出的人力成本,人力资源成本占比)等。
二、 资源效率评价
包括预算与费用控制指标(预算执行率/偏差率,单位运营成本)、资产利用指标(固定资产利用率,软件/系统使用率与价值回报)、流程优化指标(自动化率/数字化率,流程周期缩短)等。
当然,相关指标需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也就是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乃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即使找“外服公司”去交,也只能是“代交”,即仍然以用人单位名义去交,他只是收一个“跑腿费”,可就此“跑腿费”给用人单位开具发票(经纪代理服务,6%);但是缴费主体,仍在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收据,仍是残联开给用人单位。
法院判处的罚金一般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处罚煤矿,第二种是处罚相关责任人,第三种是煤矿和相关责任人同时处罚。不管是哪一种,通过直接支付现金或者银行转账都可以缴纳罚款。如果被处罚人没有足够的资金缴纳罚金,法院可以通过扣押被处罚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变卖后所得价款充抵罚金。
原股东有纠纷个人不能收款,可以书面通知购买方要求其将转让款打入其指定的其他账户。只要收款账户的所有人同意就可以。
股权转让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相关税费
股权原值在股东取得股权时就已经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买卖双方已经确定好的,一般也不能变。除非你恨透了税务局,你就想少交税,甚至以少买钱为代价(例如价值8亿元的股权为了少交税我就卖6亿)。
相关税费主要是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和股权的评估费用。印花税按股权转让收入的万分之五收取(2026年优惠50%,实际收取万分之二点五)。股权评估费也没有多少钱。其他费用即使有,即使能做一些操作导致少缴税款,也根本解决不了大问题。
市场上的确存在一些人对外宣称通过某种操作能降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并且节税比例还很高。我可以负责人的告诉你,没有一个能经得住推敲或者检查的。法院的判决已经给股东带来法律的暴击了,我不想税务局再给股东带来第二次暴击。
不能用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降低转让方的税负。如果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6亿元,另外购买方还要承担转让方2亿元的债务,那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是按8亿元计算的。
罚金肯定是原股东的合法债务,但是这笔罚金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请问是什么活动?需要获得者付出相应的劳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