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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取得进项发票
铂略会员16466850
提问于 2025-12-16 16:07
无论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皆免征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
您好,
出口退税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实现了财务意义上的销售。而该业务虽然将货物已经出口出去了,但是客户是按月或者按周来进行结算的,因此,企业若想申报该笔出口的退税,需要等该笔出口所有货物实现销售之后,才可以退税。
未到港 / 未放行:优先走直接退运 4500,无进口税费损失,成本最低;尽快暂停清关,避免产生滞报金、仓储费;
账务处理:
已预付货款、未入库:
借:其他应收款—境外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
收到供应商退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境外供应商
支付我方承担退运运费、港杂费(取得专票):
借:管理费用/营业成本—退运物流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已入库放行:只能走 4561 退运货物,提前测算损失(关税 + 进项转出 + 双向运费);若损失过大,可与供应商协商折价就地转卖,避免退运大额损失
会计处理:
1. 原进口入库分录(回顾)
借:库存商品(货值+进口关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口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境外供应商
银行存款(缴纳关税增值税)
2. 确定退货、货物出库冲库存
借:应付账款—境外供应商(应退货款)
营业外支出—进口退货损失(关税成本+进项转出额)
贷:库存商品(账面采购成本,含关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原进口增值税全额)
3. 支付退运海运费、港杂费(我方承担,取得专票)
借: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退运物流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 收到境外供应商退回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境外供应商
第一个问题
该设备进口时贵公司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并且作为进项抵扣了销项税。那么从合规角度讲,贵公司取得了该设备时,应当将该设备确认为资产。两年后将该设备退回国外,应当视同你们销售了这个设备。既然是视同销售设备,就需要申报增值税。根据您介绍的公司状况,我猜测贵公司是一个生产企业。那么出口这个二手设备就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只能选择出口免税或者出口正常纳税进行申报。如果选择出口免税,那么设备净值(原值与折旧的差额)部分对应的进项税应当做转出处理。
第二个问题
此种情况应当做进项税转出,转出金额13万元。具体处理,跟国内采购同样的设备,然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开具红字发票,是一样的。
第三个问题
因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退货。没有购进货物,那么也就无法取得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不是原状退运出境,并且时间超过了一年,所以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也不能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