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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取得进项发票
铂略会员16466850
提问于 2025-12-16 16:07
无论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皆免征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
我理解似乎不是这个意思。“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只是将相关产品由“免税”改为“征税”,但并未涉及出口。况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基于“特殊优于一般”规则,也应当不受影响。
以上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捐赠协议不在《印花税中税目税率表》所列范围之内,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
增值税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应当按照模具配件出口时的公允价值计算。
企业所得税也应当按视同销售进行纳税申报。
出口时的公允价值填写入A105010表第3行
购进成本填写入A105010表第13行
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具体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