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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种情形下,就不能直接进行纵向绝对数比较了。可以进行横向比较(比如单位销售人员同期指标、单位销售人员与外部类似单位销售人员业绩指标)或者进行调整纵向比较(即考虑“市场环境下行,成本提升,合同毛利下降”等因素下,而与前期数据折合比较)。
仅用工厂开单(内部单据)不够,存在合规瑕疵与税务风险。
合规入账的“四流合一”要求:销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采购入库应有完整的合同、发票、物流/交付、资金链条。
工厂开单只是内部系统单据,不能替代销售公司的正式采购入库单。
必须取得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且发票品名、数量、金额需与系统开单、实际流转一致。
虽然“公用销售系统、按天结算、无库存”,但销售公司仍需在账务上体现“采购→销售”过程,不能仅靠工厂单据跳过自身入库环节。
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若仅以工厂开单入账,缺乏独立入库确认,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证据链不完整,进销存数据与实际业务脱节,可能影响成本结转的税前扣除。
“无库存”模式(即“直运/委托代销”性质)需有明确业务实质:货物可能由工厂直接发客户,但法律权属需清晰(工厂→销售公司→客户)。若单据混同,可能导致收入确认主体不清(到底工厂直接卖客户,还是销售公司转售?),引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定性争议。
实务操作建议:销售公司应以工厂发票+自身系统生成的采购订单/入库单(即使当日即出)作为记账依据,工厂开单可作为附件,但不能唯一依赖。
建议启用(或总账中模拟进销存),完全只用总账系统风险较高。
虽然物理上无库存(直发),但销售公司作为中间贸易主体,必须核算库存商品(过渡)、主营业务成本。启用进销存(哪怕简化)能清晰记录:采购数量、单价(工厂结算价)、销售数量、结转成本,确保账实相符(账与系统、发票一致)。
税务上,税务机关常通过进销存比对(如增值税申报表、发票明细、库存变动)评估风险。无进销存模块,仅总账做“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若无数量核算,难以应对进销匹配核查,易被疑为“空转”或“买票”。
不合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一并按照13%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如果你本人属于以下特定群体,可在上述减半优惠基础上叠加享受额外的税额扣减。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 重点群体
包括: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及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标准与退役士兵相同: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上述税费,执行期限同样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