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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种情形下,就不能直接进行纵向绝对数比较了。可以进行横向比较(比如单位销售人员同期指标、单位销售人员与外部类似单位销售人员业绩指标)或者进行调整纵向比较(即考虑“市场环境下行,成本提升,合同毛利下降”等因素下,而与前期数据折合比较)。
其实,三者原则是相同的,就是“据实”处理。
一、就买方而言,收到40公斤货物,就按照40公斤入账;若再收到10公斤,则再入账10公斤。
二、就卖方而言,发出50公斤,则按照50公斤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若实为40公斤,则红冲10公斤。
三、就库房来讲,则应保留收货单据、记录,并将实际数据传递财务记账。
只要这个生产设备,在买入时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通俗来讲,是“可以用了”,不是“实际用了”),即应确认固定资产。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也就是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乃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即使找“外服公司”去交,也只能是“代交”,即仍然以用人单位名义去交,他只是收一个“跑腿费”,可就此“跑腿费”给用人单位开具发票(经纪代理服务,6%);但是缴费主体,仍在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收据,仍是残联开给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