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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土地契税,就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Una Ellen
提问于 2025-10-10 11:3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就是本期实际支付的金额,可以根据应付职工薪酬借方金额填写。
首先,如果按照正确会计处理来做,其实没有差异。
当然,如果您不打算调整会计处理,则产生纳税差异。那么,账载金额就按照实际账面金额来填写。
法院判处的罚金一般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处罚煤矿,第二种是处罚相关责任人,第三种是煤矿和相关责任人同时处罚。不管是哪一种,通过直接支付现金或者银行转账都可以缴纳罚款。如果被处罚人没有足够的资金缴纳罚金,法院可以通过扣押被处罚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变卖后所得价款充抵罚金。
原股东有纠纷个人不能收款,可以书面通知购买方要求其将转让款打入其指定的其他账户。只要收款账户的所有人同意就可以。
股权转让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相关税费
股权原值在股东取得股权时就已经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买卖双方已经确定好的,一般也不能变。除非你恨透了税务局,你就想少交税,甚至以少买钱为代价(例如价值8亿元的股权为了少交税我就卖6亿)。
相关税费主要是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和股权的评估费用。印花税按股权转让收入的万分之五收取(2026年优惠50%,实际收取万分之二点五)。股权评估费也没有多少钱。其他费用即使有,即使能做一些操作导致少缴税款,也根本解决不了大问题。
市场上的确存在一些人对外宣称通过某种操作能降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并且节税比例还很高。我可以负责人的告诉你,没有一个能经得住推敲或者检查的。法院的判决已经给股东带来法律的暴击了,我不想税务局再给股东带来第二次暴击。
不能用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降低转让方的税负。如果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6亿元,另外购买方还要承担转让方2亿元的债务,那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是按8亿元计算的。
罚金肯定是原股东的合法债务,但是这笔罚金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