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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土地契税,就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Una Ellen
提问于 2025-10-10 11:3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恐怕不合理。对于您公司来讲,乃事从事“建筑安装”,收的钱自然也是对应价款。显然,土地并非您公司的,您公司只是给人家在人家土地上干活,我的意思是说,相应征地补偿的法定义务,乃是您的客户(就是您的甲方)。打个比方,您去饭店吃饭,支付1000元,就是饭费而已,不存在代付厨师工资、饭店房租之类。
理论上,当此前股权转让之时,新股东已就“未分配利润10万”向原股东支付对价,原股东因此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当清算之时,新股东当时向原股东所支付对价,构成其取得股权的成本,而可以予以扣除——也就是说,这个10万无需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或有不同处理方式,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几个股东?公司章程是按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进行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