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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土地契税,就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Una Ellen
提问于 2025-10-10 11:3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事实上,这儿的增值税,乃是依照税法发生纳税义务,而非预缴义务,所以不宜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这个科目,而应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至于收入,则可按期来做。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期)
预收账款(以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你没有说清楚这次申报是企业所得税年底申报还是季度申报。根据经验我猜测这次申报是季度申报。
如果是季度申报,你先尝试把系统自动带出来的出口收入手动修改一下,改成实际的出口收入。如果不能手动修改,通过修改其他行次的数据保证季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正确的就可以。同时留存海关扣货最后做退运处理的证据备查。
如果是年度申报,你先尝试把系统自动带出来的出口收入手动修改一下,改成实际的出口收入。如果不能手动修改,通过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单编号:A105000)的最后一行保证应缴纳的税款正确就可以。同时留存海关扣货最后做退运处理的证据备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的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也就是说,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关键判断标准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是否取得房产证、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是否取得"完工证"等没有直接关系。
如果确实还没达到可使用状态可以不结转固定资产。
如果未结转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为了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支出还是需要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未来转固定资产,如果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已经结转固定资产,后续在发生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的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可以追加计入原值(资本化)的情形:后续支出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具体而言,以下类型的支出通常符合资本化条件:
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改造(如延长使用寿命超过一定比例);
显著提升产能或生产性能的改造;
使产品成本显著降低的改造;
使资产达到新的安全或环保标准的改造。
不可追加计入原值(费用化)的情形:日常维修保养、外观修缮(如墙体补漆、地砖更换)、不影响产能和使用寿命的普通装修等,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