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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土地契税,就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Una Ellen
提问于 2025-10-10 11:3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2020年后已无强制年度审计。
2020年《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取消了原外资企业法中“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强制要求。
现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仅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含经营/资产负债信息),未强制要求附审计报告。
一、既然“是不合规发票”,增值税也不能抵扣。
二、此属于对员工之索赔(具体原因并不重要),我理解是冲减“索赔”对应之费用(即:所得税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但可能另被理解作为“营业外收入”(则此款项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谨慎起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需要。
关于上述主体(私营企业、国企),并无特殊之处。既然“贷款、支付利息”,则是标准“贷款服务”,自当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