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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股权转让
幼旋公子
提问于 2026-05-23 15:31
法院判处的罚金一般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处罚煤矿,第二种是处罚相关责任人,第三种是煤矿和相关责任人同时处罚。不管是哪一种,通过直接支付现金或者银行转账都可以缴纳罚款。如果被处罚人没有足够的资金缴纳罚金,法院可以通过扣押被处罚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变卖后所得价款充抵罚金。
原股东有纠纷个人不能收款,可以书面通知购买方要求其将转让款打入其指定的其他账户。只要收款账户的所有人同意就可以。
股权转让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相关税费
股权原值在股东取得股权时就已经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买卖双方已经确定好的,一般也不能变。除非你恨透了税务局,你就想少交税,甚至以少买钱为代价(例如价值8亿元的股权为了少交税我就卖6亿)。
相关税费主要是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和股权的评估费用。印花税按股权转让收入的万分之五收取(2026年优惠50%,实际收取万分之二点五)。股权评估费也没有多少钱。其他费用即使有,即使能做一些操作导致少缴税款,也根本解决不了大问题。
市场上的确存在一些人对外宣称通过某种操作能降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并且节税比例还很高。我可以负责人的告诉你,没有一个能经得住推敲或者检查的。法院的判决已经给股东带来法律的暴击了,我不想税务局再给股东带来第二次暴击。
不能用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降低转让方的税负。如果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6亿元,另外购买方还要承担转让方2亿元的债务,那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是按8亿元计算的。
罚金肯定是原股东的合法债务,但是这笔罚金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你说的赃款,我理解的应当是账款。不知我理解的是否正确。所以我暂时按“账款”给予解答。
用目标公司直接支付可以。收购方公司代原股东支付该笔账款视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也可以。区别肯定是有的,毕竟在某个时间段影响了参与方的资产负债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的确允许采用“承债式股权收购”的方式来进行股权转让。但是我没有发现他在哪里能起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但是我提供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相关税费”这个公式肯定是没问题的,国税函[2007]244号提到的公式也是从这个公式推导出来的。根据您的操作,你是降低了股权转让收入,还是增加了股权原值。还是你恨透了税务局,为了少交税,宁可少卖钱。例如想少交200万的税,销售价格降低1000万,最后对损益的影响是-800万元。
对煤矿的股权进行转让,通常评估的是煤矿的股权,而不是煤矿的矿权。如果您能提供煤矿的股权评估价值,我想我们的沟通能更顺畅。8亿元,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是矿权的评估价值,税务机关需要的是股权的评估价值。
一、应当通过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无关。
至于这些笔记本发给哪些员工,这个应当能有记录的。
关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并无直接、明确规定。个人以为,既然税务方面“视同销售”,若客户索取,那开具发票应不违反税务规定(因为本来就是税务要求视同“销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购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增值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只有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情况下用于个人消费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