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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研发人员界定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9-30 10:11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发票存在一定疑虑,如果以此作为研发人员费用,恐怕引发税务机关核查研发人员真实性。如果确实从事研发劳务,应当按照“研发服务”开票才对。
没看懂你的问题,能源公司是子公司,他可以分红给母公司,你问的是能源公司收到投资收益?他的投资收益来源于哪里?
关键在于业务具体情况:
比如说,两家公司,各有其独立资产、人员、地点、业务,各自独立经营,自然不属于拆分收入。
而如果所谓“两家公司”,其实就是一批资产、一批人员、一个地方办公,相同业务,只是为了拆分而拆分,那肯定不被税务机关所认可了。
销售畜牧业、渔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不包括销售宠物饲料)。
销售饲料添加剂没有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下列饲料类初加工项目产生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 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 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4、牧草类初加工。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