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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公司,船东委托我们做保护代理,是否适用代收代付,上下游怎么做才合规?
一、货运代理相关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十四)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二、货运代理业务的税收分析
1、代垫运输费用不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从事运输代理业的纳税人代收的船运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代垫运输费用,不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1)承运部门(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运输服务购买方(运输委托人);
(2)纳税人(货物运输代理人)将该项运输发票转交给运输服务购买方(运输委托人) 的。
2、符合以下条件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3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销售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十四)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增值税的范围:只限于直接或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国际货代业国内段的托运、仓储、分拔,代理报关等业务,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货运代理的发票开具
1、货物运输代理人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取时代付时,由当地财政部门开具以运输委托人抬头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2、从事运输代理业的纳税人(货物运输代理人),对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得向运输服务购买方(委托运输人)开具发票,但应开具收据, 财务上挂“其他应付款”,付给运输公司或承运人时,冲减“其他应付款”,对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代垫运输费用,应向向运输服务购买方(委托运输人)开具代理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不并入货物运输代理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代垫运输费用,应由运输公司或运输承运人直接向运输委托人(运输劳务购买人)开具运输业11%税率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货物运输代理人向运输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直接向运输委托人(运输劳务购买人)开具运输代理业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增值税。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有自有车辆且具备营运资质的货运代理企业,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自有车辆的只从事代理的货运代理企业,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7、在发票上开“代理运费”的增值税发票不可以抵扣。举例, 某公司出口货物委托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办理运输,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代理运费”。按照开票要求,只能开“代理费”的发票,开成“代理运费”属于开具不规范的行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其他。《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同样适用(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文件。但部分纳税人混淆国内运输服务与国际运输服务的概念,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零税率。这导致纳税人自行扩大免税范围,将国内区间货物运输的征税收入也并入免税收入,扰乱了国内运输业的正常纳税秩序。同时,在CIF价转换FOB价时也存在减除海运费不准确情况,导致报关单的海运费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不符,造成出口收入计算不准确,影响本期收益。其次,部分纳税人扩大了国际运输服务范畴,将国内运输业务、仓储业务一同计入到了国际运输当中,并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同级别的代理公司间将国内运输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国际海运费层层加价,海运公司实际收取的金额要小于报关单上的海运费记载金额。这种操作实际上是将各种费用的代收代付性质变成了经营性质,不应属于免税收入。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缺乏对该行业税收政策统一正确认识,形成纳税人任意扩大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容易造成虚开发票行为。
收取国内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款项时,如果各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开具以上项目的发票,都要按上述项目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进项税进行抵扣);如果为代收代付款项的,由承接业务单位直接向出口货物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应票据,各级代理之间利用发票复印件作为记账凭据、在其他应收应付科目核算,并且每级代理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所代收代付的金额也与发票金额一致。
国内运输、仓储等劳务费与代理手续费要单独核算,如果不能分开核算,代理服务业服务收入必须单独核算,单独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应与国内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混合开具发票。
不需要全部转出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原本就是“年度”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全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季度已经享受,则需要补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公司购车,属于动产买卖合同,应当按照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