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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系统 21个问题 2522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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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首先,我来说明两点: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每个自然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是“合伙企业”。

    二、如果经营期不足一年,则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比如说:甲合伙企业,一季度是张三,后面是李四。我们只说张三、李四即可,完全忽略合伙企业。比如合伙企业,一季度盈利50万,后面亏损100万。那么,我们应当这样说:张三经营所得50万,李四经营所得0(没错,不是负数);这儿不需要考虑他俩是否在一个合伙企业持续经营,完全不必考虑。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应当附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购入时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使用时

    借:农业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会计准则 财务分析 财务信息系统
    1个回答2023-12-28 10:08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其实,没有这么复杂。

    按照您的描述,您已经做了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1万

      贷:应付账款 1万

    在此基础上,您只需要将应付账款结转营业外收入即可。

    借:应付账款 1万

      贷:营业外收入 1万

    内控与合规 成本控制 财务信息系统
    1个回答2023-12-14 13:35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是的,没有税号的情况下无需填写的,政府事业单位未作税务登记,也没有税号,所以也不需要填写。

    发票 财务信息系统 职业生涯与发展
    1个回答2023-11-14 17:29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应当是税前金额。比如说,张三劳务费金额10100元,那就要给人家开10100元的发票;其中,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100元,这个100元通常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代征。另外,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元,那也不是张三未取得这个1600元的劳务费,只是张三取得了10100元的劳务费,需要缴税1700元,这是“收支两条线”,需要就收入原金额开票。

    财务分析 财务信息系统 全民财务
    1个回答2023-10-30 20:1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个人理解,如果您说的土建部分和配套设备最终形成一项资产,那么就看这项资产整体是否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如果达到就应该统一转固,土建部分没有完工可以预估价值。

    如果土建部分和配套设备可以分别按俩个资产转固,那设备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就转固,土建部分不转。

    财务信息系统
    1个回答2023-05-15 11:51
  • 邹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如果贵司可以很清楚地将电子版银行回单对应到它应归属的会计凭证以及其他原始资料上,例如通过电子台账或者内部的系统对档案有管理,电子版银行回单可以不用单独成册,直接以电子档保存即可。

    会计准则 内控与合规 财务信息系统
    1个回答2022-12-08 16:13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需要的

    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税务合规与筹划 财务信息系统
    1个回答2022-12-06 17:03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贷款利率查询方法: 1、首先登录中国人民银行。 2、点击“热点栏目-利率”。 3、点击“利率政策-利率水平”。可以看到“现行利率水平”和“历史数据。

    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index.html

    业财融合 融资与上市 财务信息系统
    1个回答2022-11-24 14:41
  • 谢老师 铂略答疑老师

    设计院的注册登记流程与一般企业注册登记相同。即包括字号查重、名称预核、公司章程等材料提交等环节。主要的问题是,目前多地已经停止新注册成立以设计院、研究院作为公司名称的市场主体。因此建议事先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务信息系统
    1个回答2022-11-21 11:38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对外支付利息涉及增值税(贷款利息收入6%)及企业所得税(10%的税率,有些税收协定中对于利息条款的税率低于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超过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所得等),除公告规定的15种情形以外,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若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汇,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超过5万美元)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生效后,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需要按照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有些税收协定中对于利息条款的税率低于10%,可以按照低税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在一般情况下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涉及利息条款的税率低于10%,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低于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进一步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就是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同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资金管理 财务信息系统 老板财税
    1个回答2022-09-1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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