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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端之佳
提问于 2025-04-13 13:28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实务中,会计凭证上的制单人签名通常需使用中文全名,且应与会计资格证上的姓名一致,以确保责任可追溯 。
例外情形:若制单人为外籍人士且无中文名,可使用其护照上的英文名 。
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在港澳台地区或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记录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如英文),但中文仍为法定文字 。因此,制单人签名可使用英文名,但需确保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花名不是真实姓名,没有追溯力,不应使用。
确实,以上风险都有可能存在,您公司财务上述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另外,此种操作还可能涉及税务(个税、增值税)、外汇监管、金融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因而导致相关部门核查、稽查或者司法调查也是很有可能。
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如果总包方既不向个人直接支付工资,也对于“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无决定权,则不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义务。
可以作为一项补贴,自制表格单据列支。
另外,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相关规定,正常的、符合标准的误餐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