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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描述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就是包含运输服务的货物销售,一般情况下,应该按混合销售开具发票,您是以销售货物为主要业务,所以应该按120开具货物税率税目的发票。
实操中,确实在合同中如果分开约定货款和运输费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允许分别开票,但这个还是比较有争议的,建议如果想这样开票和主管税务沟通一下。
按照您的会计分录,一次计入“研发费用”,那没有确认固定资产,也无需计提折旧;不存在税会差异呀。只需要在当年作加计扣除纳税调减即可;加计扣除属于永久性差异,不涉及以后调整。
这个实事求是即可。(其实,企业会计准则也是经常给出原则性处理意见。)
比如酒类,那个酒瓶显然构成产品成本。但是,卖酒的时候,再另外搭个袋子之类,则可作为销售费用。关键是是否与产品本身密不可分。
这属于虚开发票。
首先,解释一下“合同流”的事情。合同流不一致,是说总公司只是签订合同;但是干活(销售服务)、收款、开票,还是由分公司来做,这样还是需要符合三流一致。
您的情况,既然安装服务是由分公司完成,那么开票、收款,也应由分公司完成。反过来讲,总公司没干活,却开了发票,那就是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