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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业务事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24 10:21
这属于虚开发票。
首先,解释一下“合同流”的事情。合同流不一致,是说总公司只是签订合同;但是干活(销售服务)、收款、开票,还是由分公司来做,这样还是需要符合三流一致。
您的情况,既然安装服务是由分公司完成,那么开票、收款,也应由分公司完成。反过来讲,总公司没干活,却开了发票,那就是虚开。
干活(销售服务)、收款、开票,这三流必须一致。
没有太多变化。有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您可以看一下。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有一些规定。
之前有人问过类似问题,好像他问的是北京和东北的一个城市吧;我想,可能大家都想把社保留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买房、买车啥的是不是需要这个。但是,可能这种工资、社保“错开”的情形,实际操作不大容易;建议您可向当地社保部门了解一下。
上述费用,是否签订了合同?合同名称及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