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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业务事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24 10:21
这属于虚开发票。
首先,解释一下“合同流”的事情。合同流不一致,是说总公司只是签订合同;但是干活(销售服务)、收款、开票,还是由分公司来做,这样还是需要符合三流一致。
您的情况,既然安装服务是由分公司完成,那么开票、收款,也应由分公司完成。反过来讲,总公司没干活,却开了发票,那就是虚开。
干活(销售服务)、收款、开票,这三流必须一致。
这本来就是广告服务,应当按照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但是,对方开具发票项目不对,应当开具“生产生产服务-广告宣传服务”,这个需要退回重新开具。
需按红冲时间、红冲原因分情况判断。
若在发票开具当月完成部分红冲,且红冲原因为“销售退回”“服务中止”(因交易实际终止产生),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恢复对应额度(恢复金额=原蓝字发票部分红冲的金额)。
若在发票开具跨月后办理部分红冲,无论红冲原因为何,当月可用发票额度均不恢复。
若红冲原因为“销售折让”(交易未终止,仅调整价格),无论是否在开具当月红冲,均不恢复可用发票额度。
回复参考来源:
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p20260512085843596.shtml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那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分开,也应一并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关于具体编码,您可根据设备具体类别,自行在开票系统适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