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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发票是否属于笼统开具,可否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23 17:29
第一张,因为乃是税务代开,而且票面能够让人看出买了什么,所以没有问题。
第二张,信息比较全面、具体,应当没有问题。
第三张,能看出买了桌子,但是不知道买了多少桌子;存在瑕疵。
第四张,没问题。
第五张,上述“免税”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存在歧义。
既然乃是食品,则考虑到“保质期”的问题,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
虚开发票属于“主观故意”行为。若非明知而开具发票,通常不被认为“虚开”。况且,即使“从其他平台转单过来”,最多相当于“服务转售”,也并非“虚开发票”。
总之,个人理解,如上描述不能反映为虚开发票。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费用应当入在实际发生年度,并且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