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以下发票是否属于笼统开具,可否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23 17:29
第一张,因为乃是税务代开,而且票面能够让人看出买了什么,所以没有问题。
第二张,信息比较全面、具体,应当没有问题。
第三张,能看出买了桌子,但是不知道买了多少桌子;存在瑕疵。
第四张,没问题。
第五张,上述“免税”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存在歧义。
食品、服装、文房四宝,这些大致属于具体商品了,一般不会再苛刻要求。
上面发票,数量都有;至于单位,并不影响理解发票内容,因此影响不大。
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账务处理,取决于事实情况。那么,需要您来补充一下“事实”情况:
一、三个月之后,此屏幕是否仍有价值?比如说,如果收垃圾的老李向您公司索取,您公司是否会免费给他?
二、若有价值,“保存”的目的是什么?卖还是用?(再强调一遍,账务处理必须基于“事实”,所以需要确定目的。)
我理解入库单、发票、合同还有结算单都应该保持一致的
如果入库单与发票不一致,我立解 只要能证明是同一个货物,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得税前扣除。但毕竟不是很规范,建议一致。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也就是说,名为“租赁”,实则“销售”。比如土地部分,那租期就得是土地证上的时间;比如房屋部分,那租期就得是20年或者更长。还有更加重要的一点,融资租赁租金的现值,要大致相当于现在实际出售这个房产的市场价。
而且,不能只是签订一个合同,必须事实如此,这样履行,否则反而是故意偷税了。其他税务处理,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也要照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