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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发票是否属于笼统开具,可否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23 17:29
第一张,因为乃是税务代开,而且票面能够让人看出买了什么,所以没有问题。
第二张,信息比较全面、具体,应当没有问题。
第三张,能看出买了桌子,但是不知道买了多少桌子;存在瑕疵。
第四张,没问题。
第五张,上述“免税”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存在歧义。
食品、服装、文房四宝,这些大致属于具体商品了,一般不会再苛刻要求。
上面发票,数量都有;至于单位,并不影响理解发票内容,因此影响不大。
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之前有人问过类似问题,好像他问的是北京和东北的一个城市吧;我想,可能大家都想把社保留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买房、买车啥的是不是需要这个。但是,可能这种工资、社保“错开”的情形,实际操作不大容易;建议您可向当地社保部门了解一下。
上述费用,是否签订了合同?合同名称及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您提到“无法准确核算是否超一年”,这在税务稽查视角下通常被视为企业自身内控和台账管理缺失。实务中,税务机关不会因为你内部滚动计算困难就免除你的纳税义务。应对建议(建立辅助台账):虽然整体是滚动收付,但企业必须在财务系统中为每一笔收取的押金建立清晰的时间轴或辅助台账。建议以每一笔押金的实际收取日期为起点,推算其满一年的日期。即使资金是滚动使用的,也要能追溯到具体的“起算点”。
如果实在无法追溯:如果发生跨年度且确实无法分清每笔押金的具体收取时间,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建议采取谨慎性原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或年末时,对挂账时间较长的“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进行清理。通常情况下,只要挂账超过一年,税务机关就有权认定为逾期未退押金,要求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