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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4月份想调整电费入账串月事项,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22 13:07
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费用应当入在实际发生年度,并且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
没有这一条的描述,您说的内容应该和”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有关,但这个即问即答没有您发的这条描述,我的理解,即问即答第一大项描述的是开票和受票主体合规,但没说开票项目和经营范围不一致,就一定不可以开具发票的,目前从税收角度还是要求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的,即便没有对应的经营范围,只要发生了业务,也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本质上就是将可转债未来产生的全部现金流(各期利息和到期本金),按照"市场上不存在转换权的同类公司债券"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的现值。
其计算公式为: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 = 各期利息按不附转换权的市场利率折现之和 + 本金按该市场利率折现
你的意思是销售专利的时候是适用免税政策取得免税收入,是否需要和其他应税收入分摊进项税额是吗?如果有明确用于转让该专利对应的进项税额,直接转出,不需要分摊计算;如果销售该专利取得收入涉及共用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比例分摊转出进项税额。
您所说的公共费用,需要您判断一下是否和专利销售取得免税收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