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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玄黓子
提问于 2026-09-04 13:06
我理解按“旧房/非新房”口径处理土地增值税,而不是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项目清算”处理。
即使物理上没使用,因为是非房企自建房产,且已经竣工验收、办证,转让时实务和扣除方法通常走“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规则;建议和当地税局确认一下,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12366口径确认。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既然“该个人未实缴”,那股权转让成本就是为0。
(用于计税的)股权转让收入,不应低于公司净资产对应股权比例份额。关于这个净资产,需要注意两点:
(一)净资产是公司口径,不是说甲股东拿到公司,这钱就是甲的,乙股东把钱拿到公司,这钱就是乙的,不是这样的。股东出资到了公司,这个钱就是公司的,不再是股东的。(当然,如果出现一个股东按时出资,另一股东未按时出资,则出资股东可依相关章程、协议约定向未履约股东主张其民事责任。)
(二)若公司有房地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须进行评估,以市场公允价来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上述“数据服务合同”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不需要。所谓“不需要缴税的依据”,乃是“没有需要缴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上述“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