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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跟携程合作,由景区开票给实际消费者,存在转单的情况,开给终端消费者属不属于虚开?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4-22 13:17
虚开发票属于“主观故意”行为。若非明知而开具发票,通常不被认为“虚开”。况且,即使“从其他平台转单过来”,最多相当于“服务转售”,也并非“虚开发票”。
总之,个人理解,如上描述不能反映为虚开发票。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所谓“合作”,乃是协商一致才行。既然无法“协商一致”,那只能不再合作呀。(我经常打个比方:客户要求喝一公斤白酒并且亲自开车去签合同,难道也要听他的吗?)
账务处理,取决于事实情况。那么,需要您来补充一下“事实”情况:
一、三个月之后,此屏幕是否仍有价值?比如说,如果收垃圾的老李向您公司索取,您公司是否会免费给他?
二、若有价值,“保存”的目的是什么?卖还是用?(再强调一遍,账务处理必须基于“事实”,所以需要确定目的。)
我理解入库单、发票、合同还有结算单都应该保持一致的
如果入库单与发票不一致,我立解 只要能证明是同一个货物,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得税前扣除。但毕竟不是很规范,建议一致。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也就是说,名为“租赁”,实则“销售”。比如土地部分,那租期就得是土地证上的时间;比如房屋部分,那租期就得是20年或者更长。还有更加重要的一点,融资租赁租金的现值,要大致相当于现在实际出售这个房产的市场价。
而且,不能只是签订一个合同,必须事实如此,这样履行,否则反而是故意偷税了。其他税务处理,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也要照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