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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跟携程合作,由景区开票给实际消费者,存在转单的情况,开给终端消费者属不属于虚开?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4-22 13:17
虚开发票属于“主观故意”行为。若非明知而开具发票,通常不被认为“虚开”。况且,即使“从其他平台转单过来”,最多相当于“服务转售”,也并非“虚开发票”。
总之,个人理解,如上描述不能反映为虚开发票。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所谓“合作”,乃是协商一致才行。既然无法“协商一致”,那只能不再合作呀。(我经常打个比方:客户要求喝一公斤白酒并且亲自开车去签合同,难道也要听他的吗?)
可以减资,而且正常核算对于认缴没有实缴的部分不进行会计核算,所以认缴减资不会产生财报和申报表变化,不会因此预警。
您的问题是问这个拨款如何核算吗?
你的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用拆除的废钢铁抵顶拆除服务费用,税法上需要各自确认收入和成本,因此对方应该向你开具9万元的建筑服务发票,你公司需要向对方开具10万元的废钢铁销售发票。因此增值税应该各自按开票金额申报纳税。
所得税,对方应该按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采购废钢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你公司按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取得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含税10万,计算固定资产清理的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房产已经拆除,做了固定资产清理之后,房产原值已经清理掉,不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