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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跟携程合作,由景区开票给实际消费者,存在转单的情况,开给终端消费者属不属于虚开?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4-22 13:17
虚开发票属于“主观故意”行为。若非明知而开具发票,通常不被认为“虚开”。况且,即使“从其他平台转单过来”,最多相当于“服务转售”,也并非“虚开发票”。
总之,个人理解,如上描述不能反映为虚开发票。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所谓“合作”,乃是协商一致才行。既然无法“协商一致”,那只能不再合作呀。(我经常打个比方:客户要求喝一公斤白酒并且亲自开车去签合同,难道也要听他的吗?)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对于上述留抵进项,仍可结转相应存货、资产或者成本费用。打个简单比方:若此进项来源于A库存商品,且A库存商品已经销售,则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
您好,
境内子公司代德国总部在国内采购软件及服务,再向德国总部收回相应款项。建议按照采购服务并转售处理。
采购环节:境内公司向国内供应商购买软件/服务
收回款项环节:境内公司向德国总部收取款项(涉及跨境资金流入)
收取环节一般没有什么税务风险,向境外提供服务属于正常业务。
对境外收款也需要签订正式的合同,参照境内采购合同拟定即可。
由于是关联交易,平进平出可能不符合转让定价要求。如果贵司有制作同期资料的,可以咨询下对应的事务所。
一般来说加成10%可以很大程度避免转让定价风险。
发票开具,应当据实;而不应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如果发货是泵,就必须开泵,不能开轴承;反之亦然。否则涉嫌票实不符;严格来讲,也算是虚开发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