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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24 11:29
这个实事求是即可。(其实,企业会计准则也是经常给出原则性处理意见。)
比如酒类,那个酒瓶显然构成产品成本。但是,卖酒的时候,再另外搭个袋子之类,则可作为销售费用。关键是是否与产品本身密不可分。
如果只是运输过程才会包装,库存时无需此包装,则不必构成产品成本,使用时作为销售费用即可。
需要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而无论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报表体系皆包含现金流量表。
毕竟这属于经营活动范畴之内事项,无需作为营业外支出。而由于销售并未成立,若产生“支付违约金”情形,应为公司管理出现问题(未及时取回),因此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当然,作为销售费用亦非不可)。
如上描述之关键信息,“车辆是司机个人买的,挂靠在A公司……80%的业务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则A公司原本不应入账固定资产,相应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显然,上述车辆并非A公司“支付或者负担”,因而不能入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