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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24号”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如果不符合上面各项,则需要正常依照税法缴纳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补贴性质和工资一起发放,也属于工资薪酬性质收入,需要缴纳个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如上所述,只是模糊描述“公司投入”,况且该手机乃是“员工用佣金自行购买”,不宜认定属于公司资产;反过来讲,如果手机是公司的,难道购买手机的“佣金”也是公司的?照这么说,那员工没有赚到佣金呀。(比如说,员工在公司上了一个月班,领了10000元工资,用这10000元买了个手机,然后公司说这个手机是公司的,那不是员工没有领工资吗?)
24年计提所得税费用30万
借:所得税费用 3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万
25年1月实际缴纳所得税31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万
贷:银行存款 31万
25年5月收到2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款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0.5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