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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生的佣金服务
Cliff Luke
提问于 2026-09-11 16:17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我给您讲讲“境外现场消费”的本意:
原则上,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个人,即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然而,比如张三去洛杉矶吃了顿饭,花了1060块钱;然后张三说,我只给你1000元哈,那60我得带回去、替你交税,这饭店老板肯定不放张三走,是这样吧?这才叫“境外现场消费”,你给人扣税,人家不干,你也没办法,所以这个就“除外”了。显然,您这个情况,乃是在境内给对方支付佣金,是吧?那就要依法扣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需要缴纳。
按照保险法相关分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一、如果“样机”属于公司主营项目,就做主营业务收入,否则就做其他业务收入。
二、出售样机确认收入时,结转相应成本,同时冲减相应研发支出。即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研发支出
三、对于这部分研发支出,正常在主营(其他)业务成本税前扣除,但不能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了。
四、如果汇算清缴之后出售,可以在下一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
既然报废,则应结转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