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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一、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二)以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当时购入电脑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则可如此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这种情形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但如果您在当时并非由于上述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未能抵扣,比如您未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处购买,则非上述“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不能适用上述简易征收政策,而应按照适用税率(16%、10%,下月13%、9%)征收增值税。
若购入时已经依法抵扣,自应按照适用税率(16%、10%,下月13%、9%)征收增值税。
(三)如果您是“营改增纳税人”,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前您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注:这里是指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文件一开始就明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二)以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注:其实道理和第(一)项一样,既然之前缴纳营业税,自然属于法定不得抵扣,缴纳营业税当然也会有“且未抵扣(增值税)”前提。)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也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道理同上。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这个免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依据同上。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