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租赁主体发生变更,承租人支付的变更费属于租赁初始直接费用,要计入租赁资产初始成本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08 10:25
应当计入。因为“租赁主体发生变更”,则视为发生一项新的租赁,那么“承租人支付的变更费”应当构成租赁资产初始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原则上应当可以的,应当据实分摊,即按照实际费用所属进行划分。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形成了专利权,并于此时转让,则当时“费用化”并加计扣除,这个处理是不对的——至于产生了税款延迟缴纳(当时只应就摊销金额税前扣除,而全额扣除了)。严格来讲,进行账务、税务处理的追溯调整,才是正确弥补之道(当然,这难免产生税款滞纳金)。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情况,其实不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注: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述“先开具发票”,是指业务已经发生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比如分期收款销售),此时若已“先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发生。这是一种税收征管保障条款,而不是用来任意进行所谓“先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