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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货行为还未发生,客户要求开具预收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合理操作?
铂略会员70591390
提问于 2025-11-10 13:5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按照上述规定,只是预收款情况下,不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先产生纳税义务。
只要开了带税率的发票,您们公司就需要申报纳税,所以从纳税角度没有风险。开13%发票,要按提供的货物编码填写,不是写预收款。
但不该开票的时点开具了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实操中涉及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给与处罚的情况不多。
上述各项,也包括其他项目,若能明确区分,则将之分别归属于一般计税依法抵扣或者归属于简易计税而不得抵扣。若无法区分,则按照比例计算抵扣,其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我并非不直接回复您的问题,只是回答问题需要基于“事实”,比如“广告支出”,这项支出用于哪个项目,能否区分,需要您来提供这个“事实”,我才可依照上述原则来回复您。)
一般而言,红字发票乃是冲销之前发票,所以前者即“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负数)”较好。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适用于原本进项发票没有问题,而后续发生了另一新的情形(发生不得抵扣情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资金池业务的实质是集团内部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统一调度,其核心操作是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借贷。资金池业务的实质就是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实现的集团内部资金融通。
资金池协议通常是一个框架性协议,用于确立资金池的运作模式、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归集与调拨的原则等。内部借款协议则是针对每一笔具体的资金调拨行为所签订的协议,明确单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具体要素。
个人认为,仅签订资金池协议是不够的,因为资金池协议无法替代每一笔具体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内部借款协议是资金池协议的必要补充,是证明单笔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文件。缺少内部借款协议,将导致具体借贷关系缺乏书面依据,在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甚至可能因不符合委托贷款的合规要求而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