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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出口业务的操作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6-26 22:35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6-26 22:35
                                母公司可以委托子公司出口。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受托方办理出口批文、商检、动卫检、原产地证等手续,安排货运,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收汇并办理结汇手续,扣除代理费用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2.委托出口,受托方收汇,办理外汇核销和结汇,将扣除代理费用后的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3.代理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即可办理退税手续。
1.委托出口,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在“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填写的不是同一个单位。第一栏的“境内发货人”是代理公司,第二栏的“境外收货人”是外商,第三栏的“生产销售单位”是委托方。
2.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交易或服务,税务上一般要求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因此建议支付委托代理费用。
根据所述情况,母公司可以与子公司形成委托出口代理关系,由母公司申报出口收入及申请出口退税,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按规定流程操作。具体分析如下:
政策依据与可行性:根据代理出口货物退税相关规定,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若母公司是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等,且符合相关退税条件,可在子公司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凭此及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申请退税。
操作流程:
1、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出口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由子公司代理出口及收汇等事宜。
2、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子公司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登录电子税务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3、母公司申请退税:母公司凭子公司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若报关单生产销售单位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影响退税申请,建议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看是否可补充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解决。
此外,若母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出口货物为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也可考虑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但需注意,代办退税的对象只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外贸企业。
 
                                                                
                                                            
                                                        
                                                        
                                                    
                                                
                                                
                                            
                                            这个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材料乃是自产,则必须据实分别核算货物(13%)、建筑服务(9%,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1%,小规模纳税人)。
二、若材料乃是外购,则区分主营项目,一并按照13%(主营销售货物)或者9%/3%/1%(主营建筑服务)开票。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个人以为,上述“补充工伤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无需对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政策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蘑菇的种植本身属于免税的“蔬菜”类别,但批发企业并未参与种植环节。
鲜牛肉批发(不深加工)不免征,牲畜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仅限于养殖生产环节。批发企业从事的是购入后的销售活动,属于贸易行为,不在免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