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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因质量问题的三包件
您好,
质保期内配件的出口涉及多方面的规定和操作,以下是相关要点:
1.根据财税【2012】3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一)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即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2.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财税2012年39号文 附件4),其中条款:(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出口退税:企业要根据配件的退税率进行申报退税,需准备相关的退税资料,如出口发票、报关单等。如果配件出口属于视同收汇的情形,如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等,可按视同收汇处理并退税。
如果签订了合同或者视同合同使用的订单、提货单之类,则需要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反之,若未签订上述这些,则无需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有“应税凭证”才需要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上述房产应当于6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控制权后,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情境中,相关净资产概念的区别、联系及应用场景如下:
核心概念辨析
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定义: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按子公司原有会计政策持续核算至当前时点的账面价值(包含后续经营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累计影响,但未重新评估公允价值)。
应用场景:母公司购买少数股权时,合并报表中计算新增持股比例应享有份额的基准,与支付对价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时冲减留存收益)。
案例: 新增10%股权支付1200万元,该比例对应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子公司净资产1亿元),差额200万元调整资本公积。
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实质:理论概念,指购买日公允价值按当前时点重新评估后的价值。
实务地位:无实际应用。因合并报表以历史成本模式持续计量,后续不重新评估公允价值。
子公司自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适用性:仅适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日”为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点)。非同一控制下不适用,必须使用“购买日”口径。
原因:非同一控制下合并采用购买法,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起点;同一控制下采用权益结合法,以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账面价值为起点。
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
区别与联系:
账面价值:子公司原账簿记录的历史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仅作参考,不用于合并报表计量)。
公允价值:购买日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市场价值(合并成本分配及商誉计算的基础)。
应用场景:
购买日确定子公司净资产并入金额(按公允价值计量);
作为持续计算净资产账面价值的起点(后续以公允价值调整后的金额为基础持续核算)。
关键逻辑与实务要点
持续计算价值的本质:
非同一控制下,“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是唯一相关概念。其本质是对子公司购买日公允价值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进行持续核算(如折旧摊销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金额计提),而非简单延续子公司原账面价值或频繁重估。
为何不采用公允价值?
购买少数股权不改变控制权,属于权益性交易(股东间交易),合并报表延续购买日初始计量逻辑,后续按成本模式核算,无需重新评估公允价值。
术语严格性:
非同一控制下仅用“购买日”(合并日适用于同一控制),混淆术语将导致计量错误。
应用场景总结
母公司购买少数股权:
计算依据:新增持股比例 × 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差额处理:支付对价与上述份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子公司后续计量:
合并报表中子公司资产/负债按购买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账面价值反映(非子公司原账面价值)。
错误概念排除:
“自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价值”仅用于同一控制;
“持续计算的公允价值”无实务意义。
简言之:非同一控制下购买少数股权,只需关注“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和初始“购买日公允价值”,其他概念均不适用或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