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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做贸易出口
 铂略用户80617150
                                    
                                    提问于 2025-06-24 09:14
铂略用户80617150
                                    
                                    提问于 2025-06-24 09:14
                                您好,
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如果均不符合的,则可按免税处理。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即国内采购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在CIF模式下,境内出口销售方(卖方)通常不承担货物到境外目的地后的清关费、装卸费、码头操作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规,出口报关单的填报一般应遵循实际费用承担方的原则。
2.报关单填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运费”“保费”栏应仅填报卖方实际承担的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运费和保险费。对于境外目的地产生的清关费、装卸费、码头操作费等,由于这些费用不由卖方承担,不应在出口报关单中填报。
3.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卖方承担部分境外费用,需在报关单的“备注”栏或其他补充说明栏注明具体情况,但此类约定需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规要求。 出口报关单的填报应以实际交易和费用承担情况为准,避免因错误填报导致海关审核不通过或引发贸易纠纷。
4.建议企业在签订CIF合同前,明确双方的费用承担范围,并在报关时准确填报实际承担的费用,确保报关单与合同条款一致。
您好,
1 根据财税(2012)39号等文件,贵司出口的视同自产的设备是可以享受正常出口退税(免抵退)的,因此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如果贵司不按照视同自产申报,而按照免税出口申报,才涉及进项转出。
详见如下文件内容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49/c5212384/content.html
2 同上。大概率是可以正常免抵退的,如果无法免抵退可以免税
3 税务方面没有特定的价格参考。可以看下您的行业有无二手设备交易的参考价格,比如相关设备转让的网站平台
 
                                                                
                                                            
                                                        
                                                        
                                                    
                                                
                                                
                                            
                                            1.A企业转出环节的税务处理A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若不属于免税或退税范围,其转出时应按正常销售处理,需缴纳增值税。即使货物后续由B企业用于免抵退产品加工,A企业仍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能免税申报。这是因为A企业的业务性质和适用政策独立于B企业,其销售行为需遵循自身适用的税收规定。
2.B企业保税货物的处理B企业接收A企业转出的货物作为保税货物,后续加工出口时可享受免抵退政策。但B企业的保税资格和免抵退政策是基于自身加工贸易业务和海关监管流程,与A企业的转出申报无关。B企业需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和免抵退税申报,确保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税收政策规定。
3.A企业转出时不能免税申报,需按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B企业作为转入方,需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和后续免抵退税申报,两者税务处理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