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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做贸易出口
您好,
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如果均不符合的,则可按免税处理。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即国内采购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原材料”,个人理解,既然属于“来料加工(保税业务)”,则其本身并无“进项税额”,自然也不存在转出了。而对于其他“水电人工”等,若用于免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自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如上所述:
销售额=38000÷(1+13%)=33628.32元
销项税额=33628.32×13%=4371.68元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般而言,若非“列名生产企业”,且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则此情形不适用退税,可以免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践中,可能也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视同内销征税处理情形;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