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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
桐璇玑
提问于 2025-10-24 10:02
您好,
1 根据财税(2012)39号等文件,贵司出口的视同自产的设备是可以享受正常出口退税(免抵退)的,因此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如果贵司不按照视同自产申报,而按照免税出口申报,才涉及进项转出。
详见如下文件内容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49/c5212384/content.html
2 同上。大概率是可以正常免抵退的,如果无法免抵退可以免税
3 税务方面没有特定的价格参考。可以看下您的行业有无二手设备交易的参考价格,比如相关设备转让的网站平台
(1)深圳B公司采买完成后,出口给香港A公司,或者出口给A公司制定的买家,可以在中国办理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的具体要求与普通的外贸型出口企业是一样的。
(2)平进平出不合理。应当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让B公司赚取合理的利润。至于赚取多少利润,可以参照您在问题中提到的“深圳B是通过成本加成的方式,问香港A公司收取”的方式处理。
我理解似乎不是这个意思。“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只是将相关产品由“免税”改为“征税”,但并未涉及出口。况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基于“特殊优于一般”规则,也应当不受影响。
以上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增值税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应当按照模具配件出口时的公允价值计算。
企业所得税也应当按视同销售进行纳税申报。
出口时的公允价值填写入A105010表第3行
购进成本填写入A105010表第13行
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具体的会计处理。